泉州、兰州率先重订网约车细则。媒体日前从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获悉,由于一些地方的网约车管理细则在车辆、驾驶员、平台公司等准入条件的限制上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关专业人士为此投诉举报至国家发展改革委,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与反垄断局正在进行调查。记者从网上查证得知,泉州、兰州两市已经率先主动修订了当地网约车的有关管理规定。(中国经济导报)这则新闻信息含量非常大,起码可以看出三个层面的内容。其一,有人发现一些地方的网约车细则存在问题,并对此进行投诉;其二,政府部门对此启动调查;其三,涉事地方主动修订网约车细则。无疑,这三方面都是值得欣慰的进步——第一条折射出公众法律意识和监督意识的增强,以及对公共利益的关心和争取;第二条折射出政府层面对公众诉求的重视,充分体现了依法行政的决心和力度。最有意思的是第三条,在发改委做出调查结论之前,地方上已经开始修订引发争议的条款,虽然“早知今日、何必当初”,但亡羊补牢、未为晚也,及时纠偏、顺应民意,过而能改、善莫大焉。
网约车的发展以及相关管理规定的出台、争议、修订,可谓是一波三折。受够了传统出租车行业车况差、服务差的气,网约车刚一出现就既叫好又叫座,让不少消费者终于体验了一把“上帝”的感觉。网约车新规千呼万唤始出来,也被消费者寄予厚望,认为相关领域经过各方利益博弈,自此可以进入良性发展的轨道。可某些地方细则的出台却让人大跌眼镜。以引发投诉的泉州、兰州为例,2016年10月印发的泉州细则里,网约车车价被要求在巡游车1.5倍且厂方销售指导价15万元以上。根据泉州移动出行就业报告大数据,泉州的网约车中有98.54%的车辆价款在10万元以下,只有1.46%的车辆价款在10万元以上。如果按照细则规定,几乎全部的网约车都要“下线”。又如,在车载装置配备方面,2017年3月印发的兰州细则甚至“细致”到了规定网约车需额外提供互联网无线接入、手机充电器、纸巾、雨伞等供乘客使用。严格控制网约车数量、规定车型和价格等做法,岂非我们熟悉得不能再熟悉的出租车管理套路?果如是,网约车跟传统出租车还有什么区别?而对网约车进行过多的限制、提出过于苛刻的要求,至少在客观上有“刁难”的嫌疑。如果网约车沦为变相的出租车,无疑是一种倒退。特别是如果数量、车型和价格这三个最关键的话语权由地方部门操控,炒卖经营权等出租车行业的痼疾必然由此而生,权力寻租也恐难避免。网约车有了行政权力的庇护,进入到“垄断序列”,传统出租车所具有的种种弊病和问题,很快便会沾染。到那时,消费者利益难以保障,只能徒唤奈何。
网约车出现的最大意义,就在于推动现行出租车行政垄断机制的改变,让其回归市场和服务的本义。而由此触动的,不仅是垄断经营者的利益,行政权力的放手也需要过程和阵痛。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不仅需要出租车公司改变多年养成的垄断思维,更需要地方政府带头转变观念,找准自己的定位。要知道,行业管制的基本立场,乃是“坚持市场竞争为原则,管制为例外”,否则,必然无限放大管制和行政的作用,进而百弊丛生。此前出租车行业累积的问题还少吗?千万不要让网约车重蹈覆辙。
地方网约车细则制定和出租车改革是牵动数亿百姓神经的民生领域重点改革,不能被利益和权力绑架。一是必须在网约车新规的框架内进行,不能阳奉阴违,更不能挂羊头卖狗肉、各行其是,借机强化行政管控力度、人为制造寻租空间;二是要拿出改革的诚意来,真正简政放权,市场的归市场、行政的归行政;三是要充分尊重民意,细则出台后虚心听取消费者意见,并据此做出实质性的修订。泉州、兰州率先重订网约车细则,显然是一个积极的信号,对其他地方具有一定的借鉴和示范意义。网约车管理“纠偏”正当其时,对消费者、对市场都有利的事情,何乐而不为呢?借用媒体报道中的一句话——泉州、兰州率先重订网约车细则,下一个是谁?期待有更多的地方跟上。